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辦法》(簡稱《辦法》),將高速公路收費標準與路況服務質量掛鉤。
湖南曾于2019年5月實施《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掛鉤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和《暫行辦法》考評細則,基于一系列對高速公路運營單位的考評指標,將路況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掛鉤。因有效期已過兩年,同時為規范、優化、簡化考評程序,在保持《暫行辦法》既有框架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辦法》由此制定。
《辦法》適用于在湖南行政區域內已經開通運營的高速公路,包括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和經營性高速公路,大體上沿用了《暫行辦法》的考評指標,包括路況和服務質量兩個方面。路況主要指公路養護相關指標,服務質量考評包括服務區服務、收費服務、車輛救援服務、車輛超限治理、路網運行監測、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等六項內容。考評采取日常巡查、隨機抽查、集中檢查、第三方評價等多種方式進行,總分100分。
《辦法》增加了被考評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和經營性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是高速公路運營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高速公路運營主體責任,依法對承擔的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負責,自覺接受和配合路況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工作,確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暢通、路況優良、環境優美、服務優質。
《辦法》繼續將高速公路收費標準與路況服務質量掛鉤,但在分檔和結果運用上進行了調整,同時明確省交通運輸廳應每年度組織一次全面考評,在次年3月公布上一年度的考評結果。
《辦法》規定,省交通運輸廳將按照高速公路路況服務質量考評結果進行年度評價和排名,年度考核評價優秀且排名全省前5名(含)的通報表揚,該高速公路次年度可免于《辦法》進行的路況服務質量考評;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的,由省交通運輸廳進行約談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下浮收費標準,下浮不超過省人民政府原批復的收費標準基礎上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