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或使用權
2、 依照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適合上路行駛的租賃車輛,以及車輛行駛所需要的有效證件。
2、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合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3、 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4、 為租賃車輛投保車損、盜搶及和三都責任險。
5、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在租賃的期限內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響應服務。
3、 有權要求承租方為出租車輛投保基本險種,并在出租方獲得保險賠償后減免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善、更換、增設他物。
5、 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 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損失,承擔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部分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承擔保險條款規定賠付范圍、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之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7、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轉借,租賃車輛;未經出租方允許和相關部分批準,不得轉租租賃車輛。
8、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通等部門報案關在12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期間,應及時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承但保險公司拒賠的責任。
9、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 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 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承租雙方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不確定的責任承擔
1、 對無法確定應當由某一方承擔的責任,雙方可按照各自承擔50%損失的原則進行處理。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無法歸究責任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提供的租賃車輛不適合上路行駛的,應予以更換;車輛危及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 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 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其他經濟措施。
4、 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技術故障的,應承擔由此給承租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因車輛損毀、被騙等各種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歸還車輛的,承租方應當賠償車輛價值的損失,損失計算方法為:自第一次領取行駛證之日起以車輛辦完購置手續后的價格為基數,按每年10%折舊后之殘值,在承租方未獲得殘值賠償之前,承租方應按逾期還車交納租金。
2、 提前解除合同歸還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額的20%身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 提供虛假信息
(2) 租賃車輛被轉賣、抵押、轉借、轉租的。
(3) 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4) 承租方涉嫌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承擔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駛損失(停駛損失按租金標準計算);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承擔擅自改善、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租賃車輛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承擔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管理部門處理。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的,可能向承租方要求賠償。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自本協議履行期屆滿后三年。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另行約定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 其他
1、《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交接單》、《結算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汽車租賃合同》。
2、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序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若未辦理續租手續的,出租方可以按未逾期還車處理。
3、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真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各執一份。
出租方(甲方簽章): 承租方(乙方簽章):
經辦人: 委托人:
聯系電話: 經辦人: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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