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晚報掌上長沙2月5日訊 據中國之聲消息:目前,各地對機動車年檢通常都規定 “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而在年檢前集中處理違章行為也成了不少車主的“慣例”。不過,“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這樣的規定卻被指并不合法。
現狀:不交不給過,我有法可依
據了解,截至2017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10億輛。如此龐大數量的機動車,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那就是按照規定的期限,到車管所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每當車主去車管所為自己的愛車辦理年檢時,通常都會被交警問到違章是否處理、罰款是否已經繳納等問題。如果車主沒能及時處理違章行為,則不會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介紹,這主要依據的是公安部制定出臺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其中的第49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在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所以根據這種規定,處理交通違法是年檢的一個前置條件。
案例:說法我不服,我要去告你
對于這條已經執行了多年的“慣例”,有人卻提出了質疑。2015年1月,河南安陽農民段立威向安陽市交警支隊所屬的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5輛車進行年檢,并核發機動車合格標志。不過,交警部門以車輛未交罰款存在交通違法記錄為由,拒絕進行年檢。隨后,車主段立威將安陽市交警支隊起訴到了安陽縣人民法院。
段立威的委托代理人戚曉然認為,這樣的規定涉嫌違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準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對于年檢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而《機動車登記規定》將車輛年檢與違章處理進行了捆綁,這種做法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專家:你要給人過,法律有層級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采訪時也認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當《機動車登記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時,應該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準。
周漢華表示,道交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是我們國家法律層級的。公安部的這個規定只是一個規章層級,甚至說只是一個規范性文件,在法律層級上兩個有非常大的差別。按照法制統一,下位法如果和上位法不一致,那么應該執行上位法。
2015年5月,安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安陽市交警支隊拒絕年檢的行為違法。交警支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年9月,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分析:既然都清楚,為啥不積極
實際上,這一案件也并非個例。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11月就曾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答復,明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從這些年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類似案例看,法院也是幾乎“一邊倒”地支持了車主的訴求。不過,《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于機動車年檢需處理違章的規則依然沒有改變。
對此,周漢華認為,到現在為止,最高法一直還是堅持這個判例,各地公安機關也都是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那么,公安部門為什么會這樣呢?周漢華認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現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來執行過去的那些違章的決定,所以就變成了最后都靠這個車輛年檢這個環節的這一制度來保證過去決定的執行。所以盡管有個別車主打贏了官司,也可能會執行了,但對于大部分車主來說,交管部門現在一直還是堅持你不銷分就不給你辦車輛年檢的手續。
改進:決策要跟上,提執法能力
在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看來,要求車主及時處理違章,理由也完全正當。
作為公民來說,有了違法行為,及時主動地去處理,也是對法律的這種尊重,也是尊法守法的一種具體的體現。
一方面,把處理違章作為年檢的前置條件與法治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交管部門確實也有執法的實際需要。怎么來處理這一矛盾呢?
周漢華認為,要破解這個問題,第一要堅持法治原則,不能倒退。道交法的規定十分清楚,長期無法解決就會變成法律上的一個白條,這應該引起決策部門、監督部門的重視,要真正體現法治的權威。第二,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不能把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必須盡快提高執法能力,提高執法的水平,不能把整個執法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一個違反法律的車輛年檢的這樣一個制度上面。比如說,可以通過社會信用體系,通過執法決定及時執行。
雖然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違章不能作為年檢的前置條件,但這也不能成為車主無故拖延,不處理車輛違章行為的借口。雖然年檢歸年檢,違章歸違章,兩者按規定不應該有必然的聯系,但兩者無疑都是車主應盡的義務。對于每一個公民來說,在要求其他人、其他部門遵守法律的同時,自己首先也得做到尊法守法,這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